近日,商水法院作出今年首例“司惩”案件处罚决定,对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杨某某罚款500元。
原告王某因、王某奎系合伙关系,曾合伙承包周口市开元路某建材城建筑工程。2015年6月,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20年8月,被告杨某某将二原告诉至商水法院。商水法院判决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48640元,该判决已执行完毕。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9月分别向原告出具了17000元的借条、55000元的领条,在原、被告2020年的诉讼中,二原告因遗漏未能提供。现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72000元。
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借条、领条进行质证时,被告对自己的签名予以否认,致该案进入鉴定程序。在法院技术部门提取被告笔迹时,被告又认可借条、领条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
被告杨某某在庭审中对借条、领条上自己的签名作虚假陈述,妨害了诉讼,商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水法院提醒您,诉讼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不进行任何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实施滥用诉权的其他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