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商水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严某诉某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1-14 10:03:31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严某系该公司股东。严某于2022年6月20日向某置业公司申请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作出回复函,该回复函的主要内容为:“严某作为公司股东不但不配合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反而多次滥用股东权利,处处阻挠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拒绝严某查阅相关材料的申请”。

    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查阅、复制某置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等。

    裁判要旨

    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严某作为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严某作为股东也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本案中,原告严某在向被告某置业公司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相关材料时,遭到被告某置业公司拒绝,其已履行了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申请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严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故对于原告严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从立法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股东只有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去。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