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自行车被当场抓获,拘留15日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6日,郭某在商水某镇上盗窃自行车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走出拘留所不思悔改,郭某又于2008年12月25日,在商水县城一灯具店门前,盗走刘某电动三轮车一辆,2009年3月25日,郭某又在商水县县城一轮胎店门前,将李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李某发现后穷追不舍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