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注重采取行政调解结案,创新行政调解机制,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促进了依法行政,促进了官民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7年,周口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公司)依法获得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对象为王秀勤、张艳红、曹杰、段继平、黄国旗、历霞、吕雷英、王卫华8人所有房屋。中泰公司与王秀勤、张艳红等8人就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没能达成协议,中泰公司于2008年1月6日向川汇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递交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川汇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08年6月4日分别作出川拆裁字(2008)71号、73号等8份行政裁决,裁决王秀勤、张艳红等8人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与中泰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逾期强制拆迁。王秀勤等8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商水法院管辖。
2月24日商水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中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办人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和职业的敏感性,深刻意识到8起案件的复杂性,因为他涉及到川汇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涉及到周口市文明城市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激化,势必影响川汇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影响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承办人及时向庭、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承办人员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角度,高度负责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妥善处理8起案件。
针对拆迁案件的特殊性、敏感性和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承办法官首先,认真阅读了每一起案件卷宗,在第一时间熟悉案件情况,找出三方当事人矛盾焦点,制定了初步方案。其次,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大局的角度,坦诚布公地与川汇区人民政府进行了沟通,从中了解了政府对待房屋拆迁问题的原则、立场及工作方法。同时,也阐明法院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愿望与渴求,得到了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从维护被拆迁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向川汇区政府提出了如何解决此案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川汇区政府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协商拆迁、温情拆迁、文明拆迁。再次,充分做好8名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相信法院一定会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妥善处理案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一次又一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拆迁人的思想,观点也逐步发生了变化,从最初充满抵触情绪的不理解到理解,也感受到了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群众,最终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至此,三方当事人终于坐在了一起,出现了协商的局面。尽管如此,由于拆迁问题涉及到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方面,工作量极大,在庭审之前达成拆迁协议的困难仍然很大。基于案情的变化进展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在案件不超审限的前提下,针对三方当事人延期开庭的申请,给予了充分支持。有了协商的诚意和时间的保证,三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协议,并自愿落实了协议的各项内容,2009年4月28日,8名原告同时向商水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商水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