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杰与魏某升系同学关系,2017年6月,苏某杰为承包工程分两次向魏某升借款12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后魏某升多次向苏某杰追要无果,遂将其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商水法院经审理判决,苏某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魏某升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苏某杰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魏某升向商水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高艳平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某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系同学关系,高艳平法官从法、情、理三方面尽力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苏某杰仍未还款,魏某升便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得知苏某杰在洛阳某地开设宾馆,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排查、蹲点,终于将被执行人苏某杰拘传至法院。当执行员高艳平欲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苏某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积极进行筹款。后双方就利息多少一直协商不定,高艳平又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当庭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处理结束后已是夜间十一点多,高艳平法官满身疲惫,但是看到申请人满意的笑脸时,她欣慰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