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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法院现场交付拍卖标的物助案件执结

  发布时间:2020-10-15 10:00:34



执行法官为当事人解疑答惑

    2020年9月2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魏建伟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为申请人答疑解惑,顺利完成标的物交付。

    周口市某房地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署《施工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商水县碧水云天住宅小区10号楼及人防工程,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未支付。2018年12月31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3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房地产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171776.73元及利息,鉴定费6994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置之不理,执行法官魏建伟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某小区的售楼部两层,并予以评估拍卖。因拍卖流拍,最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对房屋内的物品迟迟不搬出,通过魏建伟法官释法明理的再三催促下,被执行人最终同意进行交付。

    2020年9月29日,上午,魏建伟法官带领执行干警,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并邀请小区业主代表、小区物业等进行现场交付。在交付过程中,因标的物所承载的公用部分楼梯和卫生间为共同使用区域,且位于二楼楼层范围内,申请人房地产建筑公司代表齐某有些疑惑,不愿意接受。魏法官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耐心讲解、答疑解惑,还原标的物评估时认定的现状,促使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物业进行了现场交付,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秦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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