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商水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陆某得到18万元赔偿款后连声向执行人员道谢。
2018年7月,王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陆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商水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陆某受伤后,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治疗共支出费用22万元,而王某仅支付赔偿款1.5万元。于是陆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2019年4月商水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某赔偿陆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5万元,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因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陆某于同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王某系农民亦无固定收入。执行法官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王某收到后拒不报告财产信息,不接执行人员电话也不知去向,案件陷入僵局。陆某得知情况后心急如焚,三番五次到法院催促执行。
近日执行人员接到线索,王某曾在商水县城购置过一幢房屋,于是从县房管局调出该房档案,证实该房系王某2018年5月向周某购买,又于2018年8月转卖胡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7月,执行人员分析王某极有可能为逃避承担事故责任而转移名下财产,于是顺藤摸瓜调查王某卖房的资金去向。
执行人员向购买王某房屋的胡某进行调查,得知胡某支付给王某的购房款28万元全部打入了王某女婿龙某新开设的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内,于是立即赶往银行查询龙某帐户的存款余额,但是发现其帐户内已无存款余额。通过查询存取款发现,龙某帐户最后一笔交易系向易某转帐13万元,经了解易某系王某妻兄,其非河南省人且不在河南,执行法官感觉这笔金额流动不合常理。于是执行人员立即调查易某的帐户存款及明细,发现易某帐户有定期存款13万元,活期存款3万元,定期存款日期正是龙某转帐给易某的同日。同时,执行人员向银行调取了易某活期存款银行卡的存取款视频资料,视频资料清晰显示,该银行卡最近3次在ATM存取款均是王某办理,执行人员初步判定该银行卡为王某持有,卡内存款名为易某实为王某所有,于是执行人员果断冻结了易某名下的16万元存款,案件执行终于现出曙光。
王某在铁的事实面前终于低头认错,承认了转移隐匿财产对抗法院执行的事实,法院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因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系同镇邻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陆某一直有和解意愿,于是执行人员组织陆某与王某进行执行和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陆某放弃了部分执行款,王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案件至此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