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不懈努力帮受害人白某要回丈夫的死亡赔偿金,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2019年4月22日11时50分,在商水邓张线4公里+900米处,邓城镇白帝村村民张某臣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撞到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在路旁设置的水泥墩上,造成车辆受损,张某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臣在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1791.57元。经商水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委托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该事故车辆进行痕迹检验,作出(商)公(刑)鉴(痕检)字(2019)0078号鉴定书:电动三轮车的脚踏板左前小角、左前保险杠下角及车厢左轮和路旁的水泥墩临路侧面有接触,未发现电动三轮车的车身上有与其他车辆相接触的痕迹。商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设置水泥墩时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会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张某臣死亡所受损失353690.19元承担30%的责任,即106107.0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周口市港航管理局未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承办法官魏建伟接收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口市港航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鉴于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魏法官为其设置了宽限期,多次对其释法析理,告知宽限期到期后如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将依法对被执行法人代表实施失信、限制高消费等失信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