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国家一贯倡导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以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我们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研究并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任何刑事政策都必须有:(1)合宪性。即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2)导向性。即必须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趋势,用于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为刑事司法提供宏观的指导方向,但同时又不能代替具体的刑事法律法规;(3)时段性。即刑事政策的制定受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刑事政策也有所区别。基于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例外。
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两高”报告中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为:“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坚持快捕快诉快判,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捕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2006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又强调:“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严打方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要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各项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感召力,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也同时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继续依法严厉惩罚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处理好打击预防的关系。严厉惩罚犯罪的重点,主要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者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严厉惩罚犯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基本原则。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这样阐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是指“宽大”、“宽广”、“宽容”;“严”是指“严厉”、“严肃”、“严格”;“济”则是“宽”、“严”之间的一种协调关系: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限,比例协调。中央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确立之后,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法》对这一目标的积极回应。这也是由一个国家转型时期社会犯罪的发生规律和对刑法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的。
基于此,“宽”在刑事司法中应界定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刑罚;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而不限制其自由,而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也可以界定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刑事立法的严密、严格。刑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都十分严密、严格,也就是说在适用刑法上严格、严肃,按法办案,不容置疑;二是刑事司法的严厉、严惩。即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三是时段性的“严厉、严惩”。即针对不同时段的情况,依法对一些高发案件采取严厉惩处,以遏制案件的高发势头,保障社会稳定,如我国83年以来不断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打黑除恶”行动等等。“济”是指在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导下,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即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依法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宽严相济在刑事审判中具体体现在量刑方面,量刑的轻重直接影响着这一刑事政策的落实情况。《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我国《刑法》确定的四百多个罪名均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这就要求我们刑事审判人员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坚持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来正确处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对不同的行为人依法正确量刑。首先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析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同伙中的从犯、胁从犯等轻刑犯。其次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者其他负面社会作用。第三、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认真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
(一)“宽”的适用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即“宽”的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可以适用“宽”的情形有: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已达到犯罪标准,但刚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后果不严重的;交通肇事犯罪后积极赔偿的等等,坚持适用“宽”刑。对邻里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伤害案件,也要区别对待,其中对被害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同事、朋友关系的,因一时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大胆坚持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
实践中我们大多采用“缓刑”、“管制”这一刑罚措施来体现“宽”。《刑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即“对于被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犯罪较重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对那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数额不大的盗窃、贪污犯罪案件以及其它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要被告人能认罪服法,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符合缓刑条件,矛盾不再激化,我们尽可能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这也是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我们共依法判处上类案件的缓刑犯罪分子74人,迄今无一人重新犯罪,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化,将“宽”落实到实处。
(二)“严”的适用
“严”的适用包括适用的对象、方式和原则。
首先,“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有:(1)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2)聚众性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拢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3)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机劫船、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4)有组织犯罪,主要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邪教组织犯罪;(6)严重的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犯罪。近年来,这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在“严”的适用方式上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原则。所谓“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予以从重惩处,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所谓“从快”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判,以达到追究犯罪、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之目的。
第三,在“严”的适用原则上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责均衡”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不能随意扩张或限制司法解释而随意出入人罪。“从重”必须“依法”,要在范围和幅度内界定“从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严”的法律效能。
综之,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