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魏建伟在充分了解案情,调查过被执行人王某光的家庭情况后,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缓解被执行人王某光家庭压力,通过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劝说,终于在申请人决定放弃一部分赔偿款和诉讼费后,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3年1月17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分与张某建、王某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审理认定:2011年9月29日,张某分推着自行车行至省道238线时遇到张某建驾驶的豫LA5198号重型自卸货车和王某光驾驶的豫PJ6007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分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商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张某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光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分无责任。张某分受伤后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357102.29元,扣除两个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30000元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110000元,余下款项117102.29元,由张某建承担70%即81971.6元,王某光承担30%即35130.69元。因张某建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直接由某保险公司赔付给张某分81971.6元,故判决:一、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分各项损失191971.6元;二、王某光赔偿张某分各项损失35130.69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光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张某分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王某光家境确实困难,几番查询后,因王某光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9年2月20日,张某分因取出内固定装置为由住院治疗34天,共花费各项损失37455元。经商水县法院审理该项费用由被告张某建承担70%即26218.5元,王某光承担30%即11236.5元,因张某建投有第三者商业保险且赔偿未超出保险限额,故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张某分26218.5元。故判决:一、某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分各项损失26218.5元;二、王某光赔偿张某分各项损失11236.5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光依然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张某分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魏建伟接收了此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王某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魏法官立即联系王某光所在村的村干部,进一步了解王某光的经济情况,通过村支书魏法官了解到王某光家中有四个子女,大儿子患脑瘫在九岁时不幸溺水死亡,两个女儿还很小,小儿子在出生后不久被诊断出脑瘫患者,一直在医院就诊。家中唯一的劳动力是王某光,家境确实困难。村支书协助魏法官与王某光联系,劝说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王某光表示自己愿意履行两个判决书的判决义务,但是家里确实困难,通过向亲戚朋友凑钱只能凑到一万多元,希望魏法官能做做申请人工作,希望能减免一些赔偿。魏法官不辞辛劳,不停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工作,终于申请执行人答应放弃一部分赔偿款和诉讼费,以王某光支付给张某分赔偿款25000元,两起民事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纠纷而执行完毕。
魏建伟法官体谅民情,结合案情通过充分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进案件执结的执行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赢得了民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