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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09-07-08 13:53:2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就不一一例举,您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有关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如何应诉:  

当您所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

责任编辑:王琳琳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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