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5年6月3日,在商水县张明乡王岗林场,候某勃驾驶豫PU39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驾驶豫P871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王某某相撞,造成双方及豫PU397号摩托车乘车人崔某涛、孙某兵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商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候某勃和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候某勃受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71092.21元,王某某受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14153元。因原、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应全额赔偿被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候某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各项医疗费用共计37244.45元;二、候某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王某某医疗费30546.10元(61092.21元×50%);三、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候某勃各项医疗费用共12370.08元;四、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王候某勃各项医疗费用共计2076.5元(4153元×50%);以上判决折抵后候某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3343.97元。判决生效后,候某勃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后,承办法官几度寻访候某勃都未见本人,电话也联系不上,经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多方查无所获后执行法官只得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候某勃名下财产。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时隔三年后,执行法官发现候某勃为躲避债务,于今年6至11月份分别在外地的建行、农行开设4个银行存款账户,与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
12月12日,执行人员发现候某勃在上述银行的存款情况,果断恢复已终本执行程序,并及时进行了划拨。至此,候某勃异地开设多个账户,企图躲避法院执行的“如意算盘”被打破,案件得以执结。候某勃得知存款被扣划后,后悔不已称:“都怪自己当初骑车无安全意识,导致自己受伤受罪不说,到头来还是躲不过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