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李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和黄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住院,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后因赔偿的事,黄某把李某某和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经调解,黄某和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黄某8万元,李某某赔偿黄某6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就履行了法律义务,但是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于是黄某就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执行法官吕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拒不履行,对执行工作不予配合。执行法官吕法官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家里耐心细致做工作,先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进行沟通,让李某某将心比心,换位思考。随后,又向李某某家属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的后果。但是李某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最终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吕法官决定对李某某实施拘留。
在把李某某带至拘留所时,其家属主动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但是家里确实没有这么多钱,愿意先拿出一部分,希望黄某能做出让步达成和解,在执行法官吕法官耐心做工作的情况下,黄某愿意达成和解,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也解除了对李某某的拘留措施。
执行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而作为强制执行的严惩措施,拘留措施确实起到了震慑老赖并促使其履行义务的积极作用,是打击老赖的强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