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8日,河南省商水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于同年6月5日将判决书邮寄送达被告人王某。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某的申请,该院于该年9月6号立案,并于次日向王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章某、杨甲、杨乙缴纳执行款8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320元,执行费10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郑州市某小区的套房一间登记在王某名下,已在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另一执行案件中查封并处置,申请人分得执行款306691元。后本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某反映,在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私自将其名下坐落于郑州市南环路某号房屋进行转移处置。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王某于同年7月10日还清全部欠款,与申请执行人林某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时间节点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即使申请执行人尚未申请执行,只要行为人在此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后续无法执行到位的,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