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上午,在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郑凯郑庭长办公室,商水县固墙镇毛寨村某组村民许某红(许某强父亲),带着22000元执行款,前来履行儿子因车祸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尽的义务。
2017年12月1日晚上六点左右,申请人刘某芬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执行人许某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后许某强家长把刘某芬和徐某强二人送往医院,并替刘某芬垫付一部分的医疗费。经诊断该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刘某芬:右锁骨骨折,头外伤,冠心病。随后刘某芬为维护合法权益,上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因交通事故证明刘某芬责任比例占30%,许某强70%。双方都有受伤住院,但刘某芬花费较多并且只占本次事故的30%的赔偿责任,故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某强赔偿刘某芬38282元。判决生效后许某强家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许某强为高中学生)。随后刘某芬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郑凯郑庭长了解了案件的始末,认识到只有做好被执行人家长的思想工作才能解决问题,炎炎夏日,郑庭长到被执行人家中对被执行人家长释法说理,多次做被执行人家长的思想工作。告诉被执行人家长:“如果拒不履行,将会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高,还将面临被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再说许某强是在校高中生,对其以后的人生一定会有很大影响”。在了解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面临的后果之后,被执行人许某强的父亲及时来到商水县人民法院交了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