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方某、汪某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报酬39500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方某夫妻拒不支付。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依法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因方某人在江西,遂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方某收到文书后,非但没有主动履行,还在2017年7月份向法院寄回了一份手写说明,大意是:“我和妻子汪某名下只有一套房、一辆车,而且都有按揭,本人在工厂打工,没有固定工作,所以暂时还不了款”。
在数次电话督促其履行未果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只得远赴江西上门走访。2017年10月9日,执行法官在方某的家中遇见了其已经成年的大女儿小方,向其说明了来意,要求其转告父母抓紧履行,否则将依法对相关财产和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向小方送达了查封拍卖裁定书、限期腾空的公告等法律文书。限期腾空期限届满后,执行法官再次与方某电话进行了联系,要求其主动履行或者主动腾空,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方某仍然拒不腾空也拒不履行,该院于同年11月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2018年7月中旬,公安机关将方某从江西缉拿归案,方某因藐视法律的行为终锒铛入狱。随后,方某及其家属一次性对案件进行了履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收到要求其主动腾退房产的公告后,以房产系“唯一住房”为由对抗执行。所谓“唯一住房”,应当是指仅仅能够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房产,需要满足价值、面积等综合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方某的房产地处当地高档小区,面积较大,显然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标准。而且,在公安机关将方某抓获归案后,其家属立即全额偿还本案债务,足见其客观上确有履行能力。
本案主客观都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