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周口市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商水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及其民事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份,被告人苏某某、郭某某伙同杨某某、余某(已判刑)在商水县国营农场郭某某经营的苗圃基地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组织工人非法处置购买的废旧电瓶,进行熔炼铅块。2017年7月21日17时许,商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窝点,当场抓获杨某某、余某等人,查获正转移涉案危险物质的货车2辆、铅块8.06吨、铅小板53.24吨。经现场勘查,在冶炼车间内还堆放有4.939吨烟道铅灰,在冶炼车间门口堆放废渣77.51吨,其在生产过程中就地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加工厂内的废渣、污泥、土壤、材料检测,PH值或偏酸性或偏碱性,采样中重金属铅含量较大。案发后,所查获的危险废物已经公开拍卖并追缴。被告人苏某某、郭某某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1月18日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某某、杨某某、郭某某、余某赔偿危险固体废物处置费用230857元,污染土壤修复费用728000元及本案相关检测费25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赔偿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朱仲文。朱仲文是商水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朱仲文表示:“习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017年1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改革方案》,明确自今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落实这一制度就是要使造成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在本案中,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要让被告人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到损害的土壤及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据了解,该案是周口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因此,周口中院党组和商水法院党组对此非常重视,邀请了市、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县法院刑事审判人员、《河南法制报》、《周口日报》、周口电视台、商水电视台媒体记者参加庭审,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旁听。
本案将择日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