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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18-06-13 10:42:56


     被执行人高某林因年老多病 无固定家庭收入,家中常年无人 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2018)豫1623执恢26号高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判决:高某林赔偿吴某兰各项损失共89122.2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人苑庆宏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家中常年无人,家中庭院荒草茂盛如原始森林一般,早已无人居住,经多方努力,找到被执行人高某林,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体检后发现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拘留所给予不予收押的决定。

    本院认为:(2018)豫1623执恢26号高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某林身患多病,无固定家庭收入,家中庭院荒草茂盛,常年无人居住,查不到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8)豫1623执恢26号高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身患多病,无固定家庭收入,家中无人,法院穷尽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

责任编辑:段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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