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某坤在狱中服刑 家中常年无人 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2018)豫1623刑初90号赵某坤罚金一案,经审理判决:一、赵某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赵某坤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92100元,由侦查机关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人郑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坤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坤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现在在周口监狱服刑,家中仅有的四间房子也是危房,家中庭院荒草茂盛如原始森林一般,早已无人居住。
本院认为:(2018)豫1623刑初90号赵某坤罚金一案,赵某坤在服刑,家中庭院似原始森林,常年无人居住,查不到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8)豫1623刑初90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在服刑,家中无人,法院穷尽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