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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5-29 11:42:14



图为政府为杨某红建的两间房屋


被执行人杨某红家中房屋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对第一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这一类属于执行难案件,这是人民法院需要自己解决的;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用老百姓通俗的话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法院没有执行到位,而“执行不能”是根本没钱,没钱就不能执行。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具体了解下什么是“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 家境困难 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2017)豫1623刑初973号杨某红罚金一案,后经再审(2018)豫16刑終91号判决书判决:一、杨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杨某红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人郑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红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现在在周口监狱服刑,杨某红入狱后妻子就离家出走,家中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均未成年,由70多岁的老父亲代为抚养;家中仅有的四间房子也塌了,现在乡政府将其列为扶贫对象,为其建了两间扶贫房还没建好。

    本院认为:(2017)豫1623刑初973号杨某红罚金一案,杨某红在服刑,家人又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住房倒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7)豫1623刑初973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家境困难,法院穷尽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

    对于这类执行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主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现阶段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解决:

    一是通过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是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

    三是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

责任编辑:戚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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