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某兵因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提起自诉指控袁某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基本案情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某红与袁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1623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一、袁某东、袁某玲向杨某红借款200000元,下欠105000元及利息;二、担保人袁某兵、袁某明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红于2017年9月4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商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袁某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豫1623执1237-5号执行裁定书,限令袁某兵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义务,袁某兵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判决义务。商水县人民法院因拒不报告财产于2018年1月31日对袁某兵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于2018年2月15日对袁某兵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袁某兵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法院受理本案并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后,袁某兵与自诉人杨某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杨某红对袁某兵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袁某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以袁某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一千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袁某兵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判定的义务,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