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执行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委托中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委托事项的办理既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法院之间相互协助、相互配合的体现。
二、委托事项的办理由执行指挥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收到委托后,按顺序分配给各执行组办理。
三、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的事项,在平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通过邮寄等方式委托的事项,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在以下时间内办理完毕:
1、委托调查的,三十日内;
2、委托送达的,七日内;
3、委托宣判的,七日内;
4、委托执行的,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在六个月内执结。
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四、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通过立案系统分配给各执行组办理。
五、承办人收到案件后,10日内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六、委托外地法院办理除案件执行的其他事项,通过指挥管理平台办理,并提供相应材料。
七、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