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上午,刚上班,一被执行人家属掂20万元现金来到商水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法官帮其调解。
来者是被执行人孙某的家属。
被执行人孙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孙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原告李某、耿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孙某申请执行。商水县人民法院立 案后,向被执行人孙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孙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将孙某司法拘留,同时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限三日内缴纳。商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有两片宅基地、一处住宅土地、一辆轿车和24826.25元存款,以及每年三至五万元的房租收入及两套房产。孙某在被拘留期间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查明的被执行人孙某的财产事实,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6年10月26日,自诉人(申请执行人)李某、耿某以被告人(被执行人)孙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商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人孙某送达了自诉状副本并讯问了被告人。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予以逮捕。
商水县人民法院逮捕决定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后,被执行人孙某预见到有可能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忙通知 家人筹集钱款,与自诉人李某、耿某和解。其家人慌忙筹钱,找自诉人和解,自诉人不予理会。无奈,11月3日,其家人就带着20万元现金来到法院,找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法官高艳平主持调解。高艳平看到这种情况后,又详细询问了其家属,觉得其是带着诚意来调解的,就及时通知自诉人李某、耿某来法院进行调解。李某、耿某来到法院,在高艳平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先偿还李某、耿某215000元,余款分期偿还,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自诉人李某、耿某撤回自诉。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李某、耿某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告人孙某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故依法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裁定:准许自诉人李某、耿某撤诉。被自诉人孙某依法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