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后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了购房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解除了拘留。
2011年4月19日,张某与秦某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当日张某向秦某给付购房款16.8万元,并约定2012年4月20日秦某向张某交付房屋,但直至2015年3月,因为秦某的原因,致使张某无法装修房屋和入住。张某遂将秦某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购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商水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被告秦某退还原告购房款16.8万元及利息。后秦某不服,让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判正确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秦某不履行法院判决,张某遂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商水法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秦某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但秦某仍拒不履行。2016年10月15日,商水法院依法将秦某司法拘留。
秦某被拘留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10月19日向张某退还购房款10万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商水县人民法院也于当天将秦某解除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