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双方是一个村的,执行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但王某超仍无诚意履行法院判决。商水法院遂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超司法拘留,期限为15日。
2015年5月,王某超承建张某、王某良家的房屋,期间,雇佣王某山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坍塌,王某山从高处坠落致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王某山将王某超、张某、王某起诉到商水县人民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王某超因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加强安全监督,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超赔偿原告王某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4.85万元。张某、王某因疏于审查王某超的资质,在选 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失,赔偿原告1.46万元。王某山未尽到谨慎义务,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超未履行法定义务。原告王某山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商水法院立案后,执行干警考虑到三方当事人都系本村村民,乡里乡亲的,最好以和解为主。执行干警就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申请人王某山愿意放弃0.5万元,而被执行人王某超却一再坚持让王某山再放弃1万元,致使和解无果。王某超这种欲壑难填的无理要求充分说明了其无和解诚意。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超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