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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卖斑鸠法不容 既判罚金又服刑

  发布时间:2016-09-23 08:30:43


   逮了几十只斑鸠,卖了几百块钱,又判刑,又罚钱,得不偿失。9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党某某因非法网捕斑鸠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单处罚金1000元、2000元、1000元。

   苏某某、苏某某、党某某分别在自己的田地里插上粘网,每天过去查看,把粘到的斑鸠逮回家里喂养,遇到收购斑鸠的小贩就以大的每只14元、小的每只7元的价格卖掉。期间,苏某某卖26只,苏某某卖63只,党某某卖37只。经鉴定,三人所捕卖的斑鸠分别为珠颈斑鸠和山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所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殷晓东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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