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结合“让当事人见到法官,让当事人把话说完”活动,规范庭审行为,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四月底起,在本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中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4月25日——12月20日
二、组织实施
(一)分级组织。代表委员旁听庭审活动在市法院统一安排部署下由本院具体组织实施。各业务庭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由审判管理部门牵头,代表、委员联络部门配合,确保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二)分工负责。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方案,督查联络部门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并负责组织进行庭审评议等,各业务部门负责落实案件旁听,庭前向旁听代表、委员简要介绍案情。
(三)确定范围。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的案件应当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普通程序进行。为保证旁听效果,各业务庭室可以选择一下重点案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1、职务、金融、涉黑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依照最高法院规定必须旁听);2、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医患纠纷、交通人身损害赔偿、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案件等);3、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4、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5、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等。
(四)组织评议。案件开庭前,案件承办人要向代表、委员书面介绍案件情况,审管办和督查联络部门向代表、委员发放征求意见表,请其就庭前准备、审判程序、审判作风、庭审驾驭能力、法官仪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庭审结束后,审管办和督查联络部门组织代表、委员座谈或收集意见,及时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针对代表、委员对庭审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审判庭要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审管办和督查联络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向院党组提出建议,并将院党组及院领导的意见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
(五)要求。根据本院审理案件实际情况,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各业务庭(立案、审监庭可以酌情定)要邀请代表、委员旁听5起以上案件。
(六)结果运用。代表、委员旁听案件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部门审判事务和督查联络工作考核。
三、检查指导
市法院监督指导我院的代表委员旁听庭审活动。
本院审管办和督查联络部门将联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四、工作要求
1、为确保上述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实行责任制,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审判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审判业务庭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审判管理部门和督查联络部门负有联络协调责任,后勤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旁听案件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2、积极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切实加强组织与协调工作。要邀请本辖区不同级别的代表、委员(全国、省、市、县、乡镇)旁听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检查机关派员参与诉讼的,要将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的情况告知检察院。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应邀请旁听庭审。
4、本院审判管理、督查联络部门与审判业务庭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应向审管办报送下月邀请代表委员,做好旁听案件代表委员工作。
5、本院应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审管办上报本月旁听活动的开展情况。专项活动结束后,本院将专项活动的工作总结上报上级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