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与广度前所未有,作为一名法官在为中国的法治之路感到振奋的同时,也同时为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感到一丝担忧。因为各项改革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因会触及不同的利益而不会一路坦途,而有的改革措施可能会因落实的时机不同而导致效果不同。例如,从律师、学者中招录法官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方向无疑已是司法界的共识。但也要防止出现司法改革中“面子”工程,在相关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急于实施从律师、学者中招录法官可能会产生“播下龙种,种出跳蚤”的结果。
英美法系国家从律师中选拨法官的前提是法官的收入虽然低于律师,但律师为了追求职业的尊荣感仍愿意选择法官职业,甚至以当法官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终级追求,而我国因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等体制上的原因导致法官并没有西方国家的地位和尊荣感,近几年因法官的压力过大、收入过低而产生法官向律师的“逆流动”趋势愈发严重,沿海各地法院甚至出台一系列限制法官辞职的规定。最高法院曾试图在律师、学者中招录法官,但无人问津,周强院长上任后,最高法院为了避免受冷遇的尴尬拿出了中层副职的岗位再次在律师、学者中招录法官,这种做法说明最高法院仍认为行政职务比法官本身更具有吸引力,这与取消法院行政化的改革方向相悖,同时也会给地方法院带来反向的示范效应,可以想象,不久的将来,各地方法院为了增加“吸引力”会纷纷拿出高院副院长、庭长,起码是中院副院长的职位让来吸引律师、学者,这对于解决司法面临的难题无异于饮鸩止渴,不但不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反而会进一步打击本已孱弱的法官地位,加剧法官的流失。目前来看,律师、学者选拨入法院直接作院、庭长,起码有以下弊端:
弊端之一:有违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选拔法官的目的,反而是对法律人才的浪费
从优秀律师、学者中选拔法官的目的应当是充实一线办案法官的队伍,才能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法院的体制是多数的院、庭长不办案件,更多地是从事行政管理,省级法院甚至副庭长也不以办案为主,在法院内部的机制改革没有成功地将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剥离出来,真正地让院、庭长成为审理案件的主力之前,如果让选拔上来的律师直接作院、庭长,更多地是让其从事行政管理而非审理案件,这对律师、学者的法律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对整个法院系统办案质量的提高无甚益处。相反,仅就行政管理的职能而言,律师、学者的行政管理能力并不如党政机关交流的干部更强。
弊端之二:挤压了法官的晋升空间,进一步加剧法官队伍的流失
众所周知,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政法院校的毕业生进入法院后要历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数个晋升台阶,远多于同级行政机关,加之法院的人员多、领导职数少、人员流动性差等原因导致法官的晋升远低于行政机关。以笔者所在中院为例,最年轻的中层副职38岁,业务庭中30岁左右的法官均刚办案,而同级政府机关30岁左右的处级干部早已不是新闻。最高法院及各地方法院拿出的领导职位是大多数法官可能终身也无法获得的职位,而法院内部许多优秀的法官因为不是律师、学者,甚至连证明自己的机会也没有。当一名法官看到曾经的同学当律师钱赚足后一转身变成中高级法院的副院长,办案的水平未必如自己,而自己在法院拼博了十余年可能连个副科也不是,如何去面对这样的落差?我想只能因看不到晋升的希望或无法面对巨大的落差而选择离开。当然,如果法院体制内部真正地解决了行政化问题,办案的法官真正地成为了法院的主角,庭长、院长不再是法官的晋升空间而只是服务于法官的一个岗位而已,这个命题也就不成立,但那时,又有几个律师、学者愿意放弃自己的学识来法院作一个非主流的岗位?
弊端之三:无异于法院自身否定十余年的职业化改革成果
自九十年代以来,最高法院对内部的法官统一要求培养成法律本科学历,对外严把进口关,如果说2000年司法考试实行前,法院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导致整体法律素质不如律师、学者的话,在2000年以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与律师的入口应当是同一平台,但因法官每年的办案数量远远超过律师,法官更容易积累经验,所以起码说法院内40%左右的办案法官,其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是不低于律师的,相反,由于律师行业的松散性管理,其受规范和制约的程度远低于法院,而更多地靠律师自律,这导致律师队伍也同样良莠不齐,收入更高的律师成为法官后更不容易腐败的命题也很难成立。另外,律师、学者与法官虽共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各自的视角、工作思路、职业思维方式仍有区别,同一角色的成功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例如律师办案是单一思维,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委托方的权益,而法官是双向甚至是多向思维,要在充分考虑诉辩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在现行体制下除法律以外甚至还可能要考虑社会稳定、信访问题、如何平衡说情等非法律因素,压力之大与律师不可同语。这就决定无论法官转为律师还是律师转为法官均要有一个办案思维、工作方式等各方面的转变过程,一个好的法官可能不一定成功转为高收入律师,而一个好的律师也不一定能成功转为优秀的办案法官。而律师、学者直接进入法院担任领导职务无异于向社会宣布,律师和学者的法律水平远远高于法官,直接可以担任法官的领导。更何况如何保证担任法官领导的律师是否是优秀的律师?真正优秀的律师收入上可以高达上千万,还可以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式谋取政治地位,即使是中、高级法院的副院长的位置也未必能够让其动心。
其实,法院从来就没有刻意阻断过律师、学者进入法官队伍的渠道,律师、学者在现行体制下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少数从律师队伍流向法院的基本上是刚从事律师职业不久,因缺少案源而无奈转行的小律师,别说优秀律师,连不怎么优秀的律师也不愿意去法院办案,高校的学者以考公务员的方式进入法官队伍的更是闻所未闻。在法官职业尚对律师、学者没有吸引力的情况下,不应当为了面子工程急于开辟律师、学者进入法官队伍的专项通道,而应当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基本落实后,真正地去掉行政化和地方化,一名办案法官的待遇和职业尊荣真正地得到了落实,让变身为法官真正地成为一名成功律师的标志和目标,这样才会有优秀的律师、学者趋之若骛进入法官队伍,也不会去争那些院、庭长的虚位,那时,法院要做的就是放开入口,开放竞争,让各路法律人才均有可能进入法官队伍,而不是在现在为了“面子工程”低三下四地求律师、学者进入法院,籍此来证明所谓“改革”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