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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 工作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12-19 09:27:3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咨询是指司法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术针对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活动。技术审核是指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对送审案件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我院从《规定》下发以来,就开展了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办理了大量的案件,为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及时有用的服务。通过几年的实践,笔者认为该项工作意义重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此谈一下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意义

   (一)审判工作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创新,法院审理的案件将不断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领域和学科,各类专门性问题必然大量涌现,特别是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的今天,以致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由于当今现实社会存在的社会诚信的缺失、利益的驱动、专业水准的参差不齐,司法鉴定涉及的鉴定标准等诸多方面的缺失、不完善;诉讼中“专门问题”的广泛复杂性,使司法鉴定领域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且有愈演愈烈的可能,错鉴、误鉴等现象也会时有发生。在如此复杂的状态下,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证据,不失为重大举措。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的结果不再对审判起决定性作用,一些鉴定意见又受鉴定材料是否充分、鉴定水平的诸多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只能作为法官审案中的一种特殊的证据,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需要质证,需要法官认真甄别,这就意味法官需要提高自身的水平,提高审核、判断采信证据的能力。以基本法的方式对法官采信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法官也不是神,不可能对涉及任何门类的问题都有相应的水平和知识。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法官审查、审核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二)充分利用了法院现有的技术资源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叫停了法院的鉴定权,但法院仍有一大批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可以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开展协助法官完成技术性的证据审查、审核工作,以解决审判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认识不足的问题,也是一项有利的举措。

     (三)节约了诉讼成本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都要收取一定费用,鉴定费需要几百到几千不等,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法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所以,在审判中启动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为审判服务,将比启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节约了诉讼成本,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技术审核运用极少,其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的《规定》对法官宣传、要求的不到位,法官对此了解的甚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咨询和审核的程序无明晰的规定,法官对审判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更习惯口头向技术人员咨询,技术人员进行口头解释或简单写个书面意见,程序上显得不严谨。

    (三)审核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哪些案件 需要技术人员审核、解答咨询,哪些案件现有的技术人员能够作出解答和审核,对鉴定文书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审核都不明确。

    (四)审核意见书没有统一的格式。技术人员审核后,制作什么样的文书、审核意见书的规范术语、结论该怎么写都没有统一的规定,随意性大。

    (五)审核意见书的效力不明。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在审核鉴定时,对哪些问题予以认定,认定的效力如何,在审判过程中的效力如何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六)法院的技术人力不足。法院不再进行鉴定以后,原有的技术人员有一大部分退休或转到其他部门,新进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大部分都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力量逐年削弱、减退、不足。且原有的技术人员技术专业比较单一多为法医技术人员,难以满足现实审判领域业务技术咨询和审核的需要。

    (七)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有待进一步落实。“规定”中明确指出,是技术人员方能参加技术咨询和审核工作,并设立了技术辅助部门,也拥有一支技术队伍,并且所做的是一种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常年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职称待遇,挫伤了技术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也是造成技术力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针对司法技术的职能和法院技术鉴定的现状制定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规范操作办法,从案件的移送、受理、咨询、审核范围、文书格式、内容要求、结论术语、意见、文书审核的效力和作用定位;对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纪律、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统一司法技术的咨询和审核工作,使其有章可循。

    (二)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留和充实技术人员。对有机构无专业人员的,应逐步予以充实,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与人事部门对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待遇进行协商解决,以稳定技术队伍。

    (三)加强司法技术人员的培训。高级人民法院应针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特点,加强工作总结,举办相应的专业培训班,提高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好技术人员对审判工作的辅助作用。

    (四)应建立健全外请专家论证和远程专家论证的制度。近年来,诉请法院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案件日益增多,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五花八门、包罗万象,特别是罕见、生僻专业的出现更给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带来考验和挑战,“规定”中对于超出司法辅助部门所有技术人员专业范围内的问题或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向外请专家咨询,或组织论证。组织专家现场论证,需占用专家的宝贵时间,并造成一笔不小的费用,增加诉讼成本,所以,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进行远程专家论证是一个不错的推举。

    (五)定期培训法官。提高法官证据采信能力。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鉴定结果不再对审判起“一锤定音”作用,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法庭质证,不再迷信鉴定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以及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实现。与此同时,大大提高了对法庭工作的要求,不仅对鉴定意见进行甄别,还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包括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司法咨询、审核意见进行判断,形成心证,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就意味着法官需要提高自身运用质证方式采信证据的能力。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坚持独立、中立、客观的地位,独立的判断证据、采信、运用证据裁判的能力。笔者从事司法技术工作多年,以前是单一的法医工作,对门类众多、内容广泛的各项专门性鉴定,也是一知半解,近期参加了全省高级法院与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联合举办的短期培训,接受科研所专家的授课,受益匪浅。对法官进行专门培训,也应该非常有必要,以提高法官证据采信能力。

    总之,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仍需很好的总结和完善。

责任编辑:苑静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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