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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经债权人追认 债务发生转移

  发布时间:2011-11-18 08:33:18


【案情】

    原  告:王某。

    被  告:某糖烟酒公司。

    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王某分别于2008年8月1日, 8月7日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分别出资6万元及10万元委托商贸公司经营皮具和家居塑料制品业务,商品的管理及安排由商贸公司全权负责,不论经营盈利,商贸公司自购物广场开业之日起每月按时向王某返利3000元和5000元,两份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均为2008年8月16日至2009年8月15日,协议期满由商贸公司全额返还出资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从商贸公司获取了部分返利回报。2008年12月,商贸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致使合作协议履行中止。因商贸公司停业,无力偿还债务,某糖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同意接收商贸公司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二公司在订立财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同时,与15户供应商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向糖酒公司索要出资款遭拒,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商贸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原告王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商贸公司因经营不善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责任。“经相关部门协调,糖酒公司同意接收商贸公司所有财产及一切债权债务,二公司之间订立了财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这一事实已被生效的(2009)商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原告王某向被告追讨欠款,可视为同意债务人商贸公司与受让人糖酒公司的债务转移合同,原告王某已与被告糖酒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糖酒公司应返还原告王某出资款16万元。

【评析】

    1、原告某与商贸公司所签合作协议,双方均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合作协议成立且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按照协议约定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商贸公司在协议约定履行期间未满时,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致使合作协议履行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贸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商贸公司停业后,经相关部门协调,与糖酒公司订立了财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又与15户供应商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糖酒公司同意接收商贸公司所有财产及一切债权债务,经(2009)商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生效。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了意定概括承受,发生债的概括承受后,商贸公司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糖酒公司。糖酒公司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3、王某向糖酒公司追讨欠款,可视为同意债务人商贸公司与受让人糖酒公司的债务转移合同,此债务承担自始有效,糖酒公司完全取代商贸公司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商贸公司则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商贸公司的债务随之转移,债权人王某享有权利随之延续,即使承受人糖酒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王某也不能诉请商贸公司承担责任,原告王某已与被告糖酒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糖酒公司应返还原告王某出资款16万元。

责任编辑:殷晓东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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