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任某在担任某救助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救助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往周口某医院、某精神康复医院救治,非法收受上述医院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6.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任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任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任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