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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纠葛酿祸端 冲动伤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6-10-29 17:48:38


    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6、7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上海一家药品打包公司上班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于某某对此心存不满。2026年5月4日,于某某从新乡乘车到商水县胡吉镇并入住宾馆。5月6日10时许,于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至李某某家中,持刀对李某某实施伤害,致其颈部、手部多处受伤。李某某极力反抗并逃离现场。后于某某到李某某家厨房使用菜刀自残,造成自己手腕、颈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于某某与李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对于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于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刘璐璐)

责任编辑:刘璐璐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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