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某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商水县郝岗镇郝岗街一门店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一辆红色“永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于当日以360元的价格出售。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5月29日9时许,吴某某到商水县谭庄镇一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一辆绿色“金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于当日遗弃至漯河市卷烟厂附近。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6月3日,吴某某到西华县建设路某宾馆内,将被害人石某某一部黑色红米手机盗走,后以60元的价格出售。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石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其退赔朱某某经济损失1900元、退赔马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对其违法所得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李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