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杜某某专程来到法院,向该案承办法官殷晓东送上一面绣有“明镜高悬明事理 秉公执法暖民心”的锦旗,以表谢意。
2026年3月,原告杜某某跟随被告王某某从事外墙粉刷劳务工作。务工结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报酬,剩余款项迟迟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劳务报酬标准和付款时间产生较大争议。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工价为每日240元,并非原告主张的每日300元,且已实际支付4000元劳务款。同时,涉案工程属于农村自建房,按行业惯例,应等到秋收或年底房主结算完毕后才支付劳务报酬,目前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针对双方争议的劳务费标准,法院结合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双方电话录音等证据综合认定,原告主张的每日300元标准有相应证据印证,且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付款期限,因双方并无书面合同约定,且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劳务,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01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