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向温某某(已判刑)支付购烟款人民币66584元,从温某某处购买香烟,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其经营摊点对外销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扣押被告人张某某520、Peel(百乐)、Esse(爱喜)、Peel(百乐细支)、raison韩国猫牌、黄鹤楼四季等品牌香烟共计300余条/包(以上物品均为随案移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6年1月21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未随案移送)。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