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水县黄寨镇黄桥村处,撞上由东向西推着人力三轮车过路的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倒地。后种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又与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物品损坏,郑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判决,2026年3月6日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打入川汇区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2026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杨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