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与被告郑州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诉称,2025年9月3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儿童乐园设备,支付价款15000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无任何标识,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无”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000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原告45000元。
被告辩称,一、案涉产品系按原告要求定制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二、案涉产品并非“三无产品”。该产品为定制化非标产品,需现场组装。通过双方沟通记录,已能证明案涉定制设备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考察过,知晓并认可被告的厂家身份。交付时附有产品合格证,也明确记载了产品名称、规格类型、规格尺寸及出厂日期、厂家信息。
被告同时认为,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原告主张“退一赔三”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争议的核心是产品高度问题,与欺诈无关。此外,原告系儿童乐园经营者,购买设备用于商业经营盈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无权主张“退一赔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当庭退还原告货款15000元;原告当庭返还被告儿童乐园设备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