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十分钟
本是孩子们的快乐时光
一次从背后的“熊抱”
却让8岁的小明恒牙折断
7岁的小文是否担责?
学校有无过错?
两家保险公司谁该赔付?
基 本 案 情
某学校下午课间活动时,8岁的小明与其他同学玩耍,被7岁的小文从背后抱住,小明摔倒,致左上中切牙(恒牙)折断受损。小明被送往口腔医院治疗。小文家长支付检查治疗费280元。经鉴定,小明的牙齿后续修复费用为17000元,其家长支付鉴定费3000元。学校为每位学生在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孩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平安险。因各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明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原告小明已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外界虽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但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限制,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被告小文不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
学校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于课间活动期间,小文抱住小明至摔倒的过程持续了一定时间,期间学校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而造成小明受伤,应当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小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范围,而他们自身认知能力欠缺,因此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相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为重要。但是,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小文的直接行为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小文应当对原告小明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学校在被告中原农险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人民币300000元)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本附加项下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00元,其中含每生每年医疗费赔偿限额3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上述保险合同约定,如果学校对该次事件存在过错,则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替代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则由保险公司在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损失数额20000元,既未超出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也未超出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因此无论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均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替代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小文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对小文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该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各方思想工作,中原农险表示,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老师是辛勤的园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革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该公司愿意承担本次事件80%的赔偿责任。小文家长愿意承担剩余20%的损失。各方握手言和,小明家长申请撤诉。
法 官 提 醒
家庭教育不可缺位。孩子年龄小,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家长应从小教育孩子玩耍有度、危险动作不能做。
课间不是监管“真空”。课间、体育课、自由活动时间,恰恰是事故高发期。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学校的注意义务更高,应做到“眼到、手到、心到”,巡查不留死角,隐患及时排除。
险种不同责任不同,投保理赔须看清条款。保险不是“万能保”,投保前务必看清条款,厘清“保什么、不保什么”。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