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商水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公司为平台,以投资为由,通过口口相传,以高息为诱饵并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直至案发。王某某以上述手段共向34人吸收存款11215000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973100元,已支付利息458845.9元。案发后王某某通过以物抵债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宽处罚;其部分退赔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集资参与人人民币97830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