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陈某某在Telegram(中文名“飞机”)软件的聊天群中,以提供“白资代付”服务的方式,为上游网络犯罪行为人提供支付帮助,利用本人名下的三个支付宝账号,按照群内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个人信息、打款数额,向指定对象提供人民币转账服务。事后,上家以U币(USDT,约等价于美元)的方式进行回款,回款的U币通过陈某某在Telegram上的好友“农民”接收并兑换为人民币后,返还至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对陈某某三个支付宝账号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间的交易明细与电信诈骗受害人账号比对,查明其转账行为涉及23起诈骗案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027661.11元。陈某某累计从中获利2800余元。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所用的苹果14 Pro Max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庭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14 Pro Max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