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新支付原告王某某享有的周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分割款22万元。
2023年10月,原告王某某的丈夫周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死亡。事发后,郭某某赔偿周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33148.6元。但被告王某(周某某之母)、周某新(周某某之父)向原告隐瞒周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并冒充原告办理周某某的后事。周某新领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425829元后,擅自将该款项据为己有,拒绝与原告分割。原告诉至商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是公民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死者遗产,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享有和分割。本案中,周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为母亲王某、父亲周某新、妻子王某某及其子女。在分割赔偿款时,应优先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程度、情感连接紧密性以及近亲属目前的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不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割的方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