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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超赔险,保险外的损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5-12-15 09:00:25


    近日,商水法院审结一起货车挂靠经营纠纷案,判决解除双方的挂靠合同,物流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并支付原告韩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50%,即13.3万元。

    2018年3月,韩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车运输经营合同书》,将其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合同约定挂靠至2020年3月,车辆保险由物流公司统一办理。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车辆仍然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运行。

    2024年3月,韩某某表示不再购买车损险,经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后,支付了2.1万元保险费。同年9月,韩某某驾驶该车辆(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韩某某在保险理赔额外,另行赔偿受害人亲属26.6万元。韩某某认为,物流公司未为其购买“超赔险”,导致保险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挂靠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2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视为对原合同的默认,故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具体履行期限,任何一方可以在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后解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根据挂靠车辆的营运性质履行附随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营运证提档等手续。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超赔险是独立于交强险和三者险之外的险种,并非强制险种,双方的合同未作约定,双方也未对是否购买超赔险作出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韩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作为被挂靠人,被告物流公司依法应当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即各承担50%。原告韩某某已实际赔偿受害人26.6万元,超出其自身应承担的13.3万元份额,其有权就超额部分向被告追偿。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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