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刑罚。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商水县城中州大道西某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未果,随后从该小区翻墙进入相邻的小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6号楼1单元门口未上锁的白色“大众”牌汽车车门拉开,将车内1700元现金盗走。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1月29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25年9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25年9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