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刑罚。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因为做生意相识,朱某某告知梁某某自己有低于市场价格的方便面,诱使梁某某从自己手里进货,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朱某某除骗取梁某某方便面货款外,还编造经销方便面被罚款、怀上梁某某孩子需要流产、自己女儿生重病住院治疗需要费用、自己工人受伤需要费用及需要交仓库管理费等理由,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2253315.77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因诈骗罪于2024年3月7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
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某在因诈骗罪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3315.77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梁某某。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