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位某某系被告人刘某某的二爷。2024年9月至10月,刘某某在位某某家中暂住期间,使用手机微信注册名为“胖红”的账号,冒充位某某的女儿位某菊,骗取位某某向其转账;又使用位某某手机微信,以看病需要钱为由,骗取位某菊向其转账。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被害人位某某、位某菊人民币22337元。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刘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