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从国内搭乘飞机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随后加入境外某诈骗窝点。在该诈骗窝点内,郑某某使用代号“麒麟”从事诈骗活动,且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30日以上。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境外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已超出30日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