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左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郭某虚构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垫付工人工资等理由,诱骗左某通过网络贷款供其使用,并承诺数日后公司回款及时归还。2025年2月,被害人左某将通过网络贷款的71800元及自有资金3000元交给郭某。后郭某又谎称资金短缺,计划变卖其劳力士手表,但需先花钱补全缺失的表带方能卖得高价,以此欺骗左某将其正在使用的汽车抵押借款,并为左某联系汽车抵押公司。该车辆评估价值为40000元。在车辆抵押手续办理完毕后,左某发现此前为郭某所贷款项已至还款日,郭某并未还款,左某方知被骗,随即解除车辆抵押,郭某此次诈骗行为未能得逞。
被告人郭某将骗得的74800元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郭某退还被害人左某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能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同时,郭某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郭某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影响较小,对郭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