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受害人李某坤生前从事文化传媒工作,为一家杂技团的老板。2025年3月14日晚10时许,在厦门市湖里区某广场举办营业性演出期间,因舞台高空架子上有螺丝松动,李某坤上去检修,意外从高处坠落(高度约7米)。3月15日1时10分,李某坤被送往厦门某医院治疗,3月28日出院,当天被转送至广东省某医院治疗,4月8日出院。李某坤意外事故发生后共住院24天,扣除医疗报销部分,实际支出医疗费80576.3元,救护车转送车费12000元。李某坤出院后于4月10日死亡,5月6日户口被依法注销。李某坤生前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支付宝平台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保险,保险期间从2024年7月21日00时起至2025年7月20日24时止;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一般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额为100万元;一般意外治疗,保额为12万元;一般意外住院津贴,保额为2.7万元;救护车车费保险金,保额为2000元。投保人李某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均按期缴费。
李某坤的父亲李某某、母亲张某某、妻子杜某、儿子李某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李某衡遂诉至商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坤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坤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其意外高空坠落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四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仅承保教师、学生、白领、家庭主妇、内勤管理、商业服务人员、零售商(不负责安装)等1-3类职业,对于4类及以上职业人员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遂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原告意外身故赔偿金10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80576.3元、意外住院津贴3600元、救护车保险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10861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