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李某某因使用他人微信账户以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0月20日,李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吴黄213省道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的三轮汽车又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及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1,902.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用其姐姐李某鑫名下微信账户进行转账和工程结算,以隐匿财产,妨害民事判决的执行。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