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7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商水县某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收取村集体坑塘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10000元后,未上交村财乡理服务中心账户,仅有35000元用于村务开支,剩余175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其退赔175000元至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