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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承包款“变”私产?一村支书侵吞 17.5 万元集体款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5-09-01 08:41:56


    2025年8月27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商水县某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收取村集体坑塘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10000元后,未上交村财乡理服务中心账户,仅有35000元用于村务开支,剩余175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其退赔175000元至村民委员会。

责任编辑:屈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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